行政处罚代替不了民事赔偿-【新闻】
商标侵权人在被行政处罚后,请求法院驳回被侵权人要求自己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经法院审理、调解,商标侵权人认识到—— □ 本报记者 张乔 原告北京某公司是某商标的受让人,原告受让该商标前,该商标的原持有人一直将该商标使用于生产销售的中、重型卡车、农业机械、工程机械及其配件产品。原告受让某商标后,继续在上述产品领域生产销售汽车及其零部件,原告公司及品牌在全国重型汽车、卡车、汽车,汽车配件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该商标品牌及产品已经成为行业内人员的主要选择。 2016年3月15日,石家庄市长安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被告成某经营处查获包括标有该商标的汽车零部件一批,经原告鉴定,为假冒该商标的产品。执法部门据此对被告作出处以没收假冒产品和罚款的处罚。 原告北京某公司将成某告到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成某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被告成某辩称,其主体不适格,主观上亦没有过错。他是个体经营,规模小,且已经注销,工商机关处罚了自己,已经起到了保护原告商标权的作用,被告没有侵害原告商标权的事实行为,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或诉讼请求。 石家庄中院在审理过程中,经多次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调解,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法官说法: 调解此案的法官李晓东说,侵犯商标权的违法行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如被侵权人与侵权人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就赔偿损失没有达成调解或行政处罚没有涉及赔偿数额的,不影响被侵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法律链接: 《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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